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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新形势下 给钢企的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7-17 浏览量:

2019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以及交通运输部联合以“环大气[2019]35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切实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实施,有效提高钢铁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而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意见》相关要求,并结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四川省“三线一单”编制初步成果》和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关于开展四川省钢铁企业推行国家超低排放标准摸排工作的通知》(川钒钛钢铁[2019]14号),对川内钢铁企业的环保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各钢铁企业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不同文件对四川省实施超低排放的要求

1、四川省虽不属于《意见》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但并不代表四川省不执行超低排放标准。《意见》明确要求:①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均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不分区域,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环保管理),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达到超低排放要求;②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率先推进,其他区域有序推进),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2、《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四川省“三线一单”编制初步成果》对成都平原、川南、川西及攀西经济区的钢铁行业提出了超低排放要求,钢铁企业应根据当地“三线一单”的划分成果,明确所在地管控级别,判定是否执行超低排放。

3、2019年5月2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环科院大气所、四川省钒钛钢铁协会等单位人员召开座谈会,商议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会后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四川省钢铁企业推行国家超低排放标准摸排工作的通知》(川钒钛钢铁[2019]14号),征求川内各钢铁企业的改造计划和意见或建议。这无疑是川内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一个信号!

不同文件对四川省实施超低排放的要求见下表:

    结合以上各文件的要求,四川省推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是势在必行的,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各钢铁企业应做好超低排放改造准备工作。

①新改扩建(含搬迁)的钢铁生产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要求,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严格执行《意见》中规定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

②2025年之前需要完成异地搬迁的企业,在异地搬迁之前暂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或原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执行标准。

③已完成搬迁或工艺改造的企业,暂按照原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执行,“四川省或地方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发布后,不符合要求的则应按计划的期限完成改造。

二、各钢企应做好除尘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及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工作。

     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监测设施的建设,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相关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三、各钢企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办理排污许可证,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同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定期上报。不能按证排污的,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或责令关停。

四、《意见》对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钢企应当高度重视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加强物料储存、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密闭、封闭、洒水喷淋等),规范车间管理,确保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粉状物料(石灰、除尘灰等),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块状物料(石灰石、白云石等),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其他干渣堆存场地应采用洒水、喷淋(雾)等抑尘措施;其他干渣堆存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粉状物料(石灰、除尘灰等),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物料(石灰石、白云石等),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生产工艺过程。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五、对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的要求。钢铁企业大宗物料运输方式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者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对未实现清洁运输的钢铁企业,要求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各钢铁企业现有不满足要求的运输车辆应提前考虑应对方案,尚未搬迁升级改造的企业,在搬迁方案设计中优先考虑清洁运输方式以满足环保要求和降低生产成本。

六、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环境保护税优惠、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重污染天气)、加强技术支持五个方面。

七、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八、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自行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作为实施主体,钢铁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加强技术交流和案例考察,特别是要充分学习标杆企业的改造经验,不盲目上马,稳步推进,做到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此外,要强化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补充具有专业知识的环保技术人才,也可以通过聘请环保管家和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运营管理,确保超低排放工程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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